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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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式有哪些 企业股东人数的规定

2025-04-08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高级律师

  田占厚,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式有哪些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增资扩股是公司发展的一个很好的选择,那么关于增资扩股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式有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式有哪些


  1、邀请出资,改变原有出资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资总额10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0万元


  合计


  100.00%


  2.4 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约定条件,以现金方式付至公司账户。


  2.4.1 在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后,标的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提供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正本并获得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2.4.2 投资方在收到上述第2.4.1 款所述文件后 ; ; ; ; ;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出资,即 ; ; ; ; ; 万元。


  2.5各方同意,投资方按本协议第2.4 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2.6 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投资方和公司原股东按本协议第2.3条确定的股份比例享有。


  2.7各方同意,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标的公司本轮私募融资招股文件载明的正常经营需求、行政命令禁止、限制投资方签订并执行本协议;


   如以资产认购,该等资产需获得标的公司的认可,同时投资方保证该等资产权属无瑕疵、资产价值不低于承诺的认购数额。


  第五条 ;保密


  5.1 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本协议的标的;


  各方的商业秘密;


  各方事先给予的书面同意。


  5.2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六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3 ;如果各方在前述争议发生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6.4 ;仲裁过程中,本协议除争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均应继续执行。


  第七条 ;违约


  7.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7.2 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7.3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八条 ;生效及其他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8.1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由标的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股份有限公司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增资扩股方式主要为改变原有出资比例和不改变原有出资比例两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式有哪些,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企业股东人数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出资人为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的公司,股权按比例分配,如果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也要决定好企业股东的人数以及成立股东大会等事项,那么

企业股东人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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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股东人数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第四十四条: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总之,股东的人数没有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的情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公司法》第30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三、股东的权力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1、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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